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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“自带酒水”问题还给市场解决

    武汉餐饮行业将“谢绝自带酒水”写进了《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》,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,“自带酒水”合法性的争议再度升温。

    自2002年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》明文规定“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”,燃起“自带酒水”之争的第一把火,经历2005年《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》、2006年《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》的两次煽风,以及不断出现的诉讼案例的多次浇油,这把火似乎越烧烧旺,难以灭掉。

    都吵了这么多年了,如果只是公理婆理这么纠缠着,缺乏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声音,恐怕再吵几年也不会有结果。这个“中立第三方”不一定非得是什么机构、组织,只要没有利益参与,不偏不倚,哪怕仅为一个事实。比如,看看别的国家如何。在法国,进餐馆一般是不能自带酒水的,而餐馆也没有“开瓶费”之类收费项目,但法国政府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要求餐馆必须在门口将菜品、酒水及所有服务项目的价格明示出来。

    在美国和日本,绝大多数餐馆饭店也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就餐。再多考察一些国家,人们会发现餐馆“谢绝自带酒水”几乎是一条“国际惯例”。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一定要与这个“惯例”接轨,但如果我们关注一下国际上为什么会形成这个“惯例”,特别是关注一下他们为何没有这方面的争议,就能明白我们的问题所在了。

    “自带酒水”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,一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问题;二是“谢绝自带酒水”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公平的问题。而问题的核心指向只有一个: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。几年的争议表明,这个“利益平衡点”还没有形成,其深层的原因在于,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市场意识均未成熟。就企业而言,不管是对“自主”还是对“公平”的诉求,其出发点都是企业自身,忽视甚至排除消费者的利益,从根本上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立起来;就消费者而言,在维权意识刚刚觉醒的情况下,只想满足自我需求而置经营者利益于不顾,同样也制造了矛盾对立。

    “自带酒水”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市场问题,在国际上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,但它在我国至今却还是一个显性问题,这只能说明我国餐饮市场还不成熟,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。既然我们同意,“恺撒的归恺撒,上帝的归上帝”,那么我们就应该让“市场的归市场”。也就是说,解决“自带酒水”难题的钥匙在市场手里,而不在政府权力或其他什么人手里。现在人们动辄呼吁政府出面管管这事儿,实在是找错了对象。

   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,删除了原条例中“饭店不得拒绝自带酒水”的条款,这既意味着政府开始向市场放权,也表明政府对餐饮市场通过自由竞争走向成熟健康,是充满信心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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